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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25-05-17 13: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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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13:5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等。

第三条 生育保险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确保其在生育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与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第五条 凡是在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均应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之内。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构成。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七条 个人无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全部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第三章 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并分娩;

(二)男职工配偶无固定收入来源且符合上述条件;

(三)其他经批准的情形。

第九条 生育津贴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一般不低于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具体时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条 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限为实际发生金额的80%,超出部分需自行负担。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设立专门账户对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检查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内容概要,希望对企业职工了解自身权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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